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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签《委托拍卖合同》所带来的麻烦案例
更新时间: 2010-4-14   来源:   点击数: 268

001年5月3日,某拍卖行受信用社委托,对该信用社所属的染料化工厂整体设备进行公开拍卖。拍卖会上经过激烈的竞价,该批 设备被郑某以人民币317000元成交,2001年5月18日,郑某以该批设备委托方拒绝移交为由,向法院起诉拍卖人××拍卖行。
法院受理此案后,及时地进行了庭外调查取证。
 一、向买受人调查取证
买受人郑某认为,该批设备从拍卖行拍得,不找拍卖行找谁?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当场把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按规定及时定额支付 给拍卖行。而且拍卖行也明确表示,如果拍卖成交,可以协助为买受人在一周内到原上虞染料化工厂内移交该批设备。因此,起诉拍卖人不守信誉,欺骗买受人,并因不能及时移交设备造成误工损失费8000元,应由拍卖行赔偿。
 二、向拍卖人调查取证
拍卖人对法院的调查取证作了如实陈述:
1.根据拍卖人的要求,委托人对该批设备提供权属清晰,资料齐全,但是由于时间过急,拍卖行与信用社平时关系密切,过于信任,没有签订委托拍卖合同。
2.根据双方口头约定,双方权利和义务都承诺得非常清楚。拍卖人按照口头约定,把拍卖成交款及时汇给委托人。
3.拍卖规则规定,委托人应主动协助买受人移交这批设备。费用、安全问题由买受人承担,必要时拍卖人可以协助双方。对此约定,三方也完全同意,并无提出其他异议。
4.拍卖人认为,对该批设备过户事宜,拍卖人已做到仁至义尽。对于买受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设备移交事宜,完全表示同情理解, 而且拍卖人主动得几乎天天催促委托人尽快移交该批设备,拍卖人也数次陪同买受人到信用社协商移交事宜,但由于委托方称其中一部设备不是其为由,拒绝移交。
5.拍卖人认为,违约方不是拍卖人,而是委托人,因为委托人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履行,而且对拍卖人的信誉受到较大影响,虽然没有书面合同,但委托方要付全部违约责任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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